晨报讯 医院未经体检者本人同意,擅自将入职体检结果交给了用人单位,乙肝病毒携带者吴女士将北京中恒健医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伊美尔健翔医疗美容专科医院告上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昨天,该案已经被海淀法院受理。
吴女士起诉称,去年8月6日,她在某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同时被通知进行体检。在该医院体检后,该医院在没通知吴女士的情况下,直接将体检显示有“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等具有误导性的结论报告出具给其所在单位。后经再次体检,发现上次体检报告有误,她才得以留任单位。
单位有没有权利知晓职工的体检结论呢?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周泽律师。周律师认为,如果单位与该医院之间有合同关系,医院通知单位职工的身体情况没有不妥。“单位不仅要对这名职工负责,也要对其他职工负责。单位对职工的健康状况有知情权。医院将体检结论告知单位,也是基于两者之间的业务关系,并不是对公众散布其隐私。”周律师还表示,如果不是入职体检,而是职工的个人体检,医院不能私自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