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明令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这就意味着全国大约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今后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和其他公民同等的权益.
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般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另外还有3000万处于发病状态的乙肝病人,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然而,长期以来社会上不少人对乙肝的认识存在误区,误认为乙肝是一种接触传播的传染病,导致不敢和乙肝病毒携带者进行接触,用人单位不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近年来造成侵害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刘博士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虽然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乙肝病毒携带者要注意保健、医学观察和随访
乙肝病毒携带者虽然可以正常上学、就业,但也必须注意自身的保健、医学观察和随访。在我国,母婴垂直感染是乙肝病毒最重要的传播途径,绝大多数携带者是从婴幼儿时期感染的,婴幼儿的免疫系统发育尚不完善,对病毒没有识别和清除的能力,于是病毒就潜伏下来,在人体的肝细胞内生存,这种专门针对一种病原体的免疫缺陷叫做免疫耐受。这时,人体免疫系统不对病毒所在的细胞进行攻击,二者和平共处,相安无事。尽管检测HBV―DNA定量提示病毒复制活跃,但肝功正常,人体没有任何症状。进入青壮年以后,乙肝病毒携带者机体的免疫功能成熟了,有可能对包含乙肝病毒的细胞发起攻击,原有的平衡被打破,这时人体就有可能发病。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平时生活中应注意做到:定期进行检查。乙肝携带者虽然没有任何症状,肝功正常,但也要定期到正规医院检查肝功系列指标及腹部B超。生活要有规律,不要过度劳累,注意加强肝脏营养,尤其是注意营养素补充剂。由于母婴传播是乙肝病毒重要的传染途径之一,分娩后应及时清除新生儿的口腔及咽部的内容物,并在24小时内给婴儿肌注乙肝免疫球蛋白及乙肝疫苗。外伤出血要妥善处理,应尽量防止血液和分泌物与他人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