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我国《乙肝防治指南》中指出,是否要进行抗病毒治疗,必须综合考虑—“HBV-DNA”、“肝功能”、“肝组织学检查(即肝脏穿刺检查)”这三项检查结果。
第1条———HBV-DNA:“大三阳”病人的病毒DNA数量达到105拷贝/毫升,“小三阳”病人的病毒DNA数量达到104/毫升,这个数值便是乙肝病毒复制活跃的依据。
第2条———肝功能:转氨酶高于正常值上限的2倍,这个时候是进行抗病毒治疗的最好时机,否则不仅疗效不佳,搞不好会产生耐药、病情反跳,导致重症肝炎。
第3条———肝组织学检查:转氨酶虽小于2倍正常值上限,但肝组织学结果发现,肝纤维化指标已超标到一定级别,或炎症坏死较重。三条之中,第1条是必需条件。在符合第1条的前提下,再具备第2条或第3条,便符合抗病毒的指征了。
因此,是否需要抗病毒治疗的标准并不是“大三阳”就要抗病毒,“小三阳”可以不抗病毒。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中的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HBV-DNA阳性,肝功正常),最好做肝穿刺检查,然后决定是否抗病毒治疗。而非活动性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乙肝表面抗原阳性、e抗原阳性、HBV-DNA阴性、肝功能正常),可不必抗病毒治疗,但要定期随访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