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适应证包括:(1) 乙肝病毒e抗原 阳性者,乙型肝炎病毒 DNA ≥105 拷贝/m l(相当于2000 IU/mL);乙肝病毒e抗原阴性者,乙型肝炎病毒 DNA ≥104 拷贝/m l(相当于2000 IU/mL);(2) 谷丙转氨酶 ≥2×正常值上限;如用干扰素治疗,谷丙转氨酶应≤10×正常值上限,血清总胆红素应<2×正常值上限;(3) 谷丙转氨酶 <2 ×正常值上限,但肝组织学显示Knodell HAI ≥4,或炎症坏死≥G2,或纤维化≥S2。
对持续乙型肝炎病毒 DNA阳性、达不到上述治疗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亦应考虑给予抗病毒治疗
(1)对谷丙转氨酶大于正常上限且年龄>40岁者,也应考虑抗病毒治疗 。
(2)对谷丙转氨酶持续正常但年龄较大者(>40岁),应密切随访,最好进行肝活检;如果肝组织学显示Knodell HAI ≥4,或炎症坏死≥G2,或纤维化≥S2,应积极给予抗病毒治疗。
(3)动态观察发现有疾病进展的证据(如脾脏增大)者,建议行肝组织学检查,必要时给予抗病毒治疗。
在开始治疗前应排除由药物、酒精或其他因素所致的谷丙转氨酶升高,也应排除应用降酶药物后谷丙转氨酶暂时性正常。在一些特殊病例如肝硬化或服用联苯结构衍生物类药物者,其谷草转氨酶水平可高于谷丙转氨酶,此时可将谷草转氨酶水平作为主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