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一起发生在八年前的医患纠纷,女患者坚称是医院的诊断和下药出了问题,使她由普通的乙肝患者变成了肝硬化,后佛山两级法院均判其败诉。昨天,这起案件在佛山中院开庭再审。
病人自述:
误服医院药物致生命垂危
1999年12月2日,当时50岁、曾有乙肝病史的张女士在顺德容奇某医院处就诊,被诊断为“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和“慢性乙肝”,需住院治疗,并使用了大量的“强的松”激素。
住院二天后,张女士就出现腹泻,不久又出现胃痛、肝腹部不适等症状。她怀疑是服用激素“强的松”引起的不良反应,但根据医生的意见,她只好继续服药。2000年1月6日,张女士的肝功能严重恶化,次日转到了顺德医院。
张女士说,同年2月16日,顺德医院为她做了腹部CT扫描,结论是“肝脏改变。考虑结节性肝硬化、轻度脂肪变性……”主治医生告诉她,原先的“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诊断有误。3月下旬,顺德医院又对张女士进行会诊,一名传染病学教授告诉张女士,她的肝脏之所以在短时间内受损严重,应该是服用了大量激素所致。
张女士还称,她后来又到广州中山三院就诊,主治医生同样认为她的肝硬化是由于服用“强的松”引起的。医院还发现她感染了罕见的念珠菌败血症和隐球菌脑膜炎,这两种病“强的松”均可能成为诱因。
2004年3月底,由于张女士的病情恶化,胆红素升到600多,出现严重胆酶分离,生命垂危,中山三院的医生在开会后告知其家属,如不做肝脏移植手术,在几天内必死无疑。幸运的是,在3月31日就联系到了肝供体,张女士做完手术后也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
医院申辩:
诊疗护理完全符合常规
容奇医院辩称,他们对张女士的诊疗护理完全符合诊疗常规。张女士此前已患有多年的乙肝,肝硬化是慢性乙肝长期发展的结果。
容奇医院还认为她所患的隐球菌脑膜炎等病可由多种因素引起,其机制复杂,而且张女士是在出院后三个多月才出现发热等受感染的症状,所以这些疾病与医院的诊治没有直接的关系。
昨天,容奇医院的代理律师程律师在法庭上称,虽然其他医院与他们所作的判断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只是同级医院的个别医生所作出的个人判断,而中山三院作出的判断,则是在距离张女士患病一年零九个月后,这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谁都不清楚,因此单凭此认为容奇医院的诊断有误并不妥。
程律师还说,“强的松”是治疗血小板减少的首选药,合理用药时间一个月左右,医院用量合适,不会引起感染。
庭审焦点:
原医疗鉴定没有专家签名
本案中其中一个关键证据就是此案的鉴定结论书。2001年顺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得出结论认为,(张女士)肝硬化是慢性乙型肝炎病情发展的结果,与使用激素无直接关系。”
张女士认为,容奇医院诊断其血小板减少症是原发性,而其他医院都诊断其血小板减少症是继发性,因此她请求重新鉴定。
张女士的丈夫方先生还指出,按法律规定,任何鉴定书都要有鉴定人员的签名,而这份鉴定书只有一个公章,因此不合法。程律师在法庭上则坚称,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果都是真实有效的。对于鉴定没有专家签名是否合法的问题,他表示,当时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要有专家签名,因此虽然只盖了公章,却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本报将会对此案继续跟踪报道。
案件回顾:两度败诉苦等六年重审
“几年来我就用去了一百多万元医疗费用,现在每天都必须用昂贵的抗排斥抗感染药来维持生命。”张女士说。2001年8月,张女士起诉到顺德市法院,要求容奇医院赔偿约17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原则,张女士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医院使用“强的松”有误,不能证明医院有失职或技术过失的行为,她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2002年1月,张女士上诉到佛山中院。5月,佛山中院根据她的要求委托了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重新鉴定。同年8月,该委员会出具结论,一致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9月底,佛山中院采信该鉴定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2月10日,佛山中院就是否再审进行听证。张女士的丈夫方先生在听证会上向法官提交了总共七份新的证据,其中有中山医科大学、广州空军医院等有关专家关于服用“强的松”有直接增加肝硬化病情后果的结论,还有四部医学著作,以此证明妻子的肝硬化是由于遵医嘱服“强的松”所致。今年3月,省高院作出了裁定,决定将此案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