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在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二审中,“有专业知识的人”胡志强给出的法医鉴定意见引起广泛关注,黄洋的死因成为二审中最大关注焦点。
“有专业知识的人”提出“肝炎致死说”
在8日的庭审中,法医胡志强作为“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据辩护人介绍,他从事法医鉴定工作30余年,曾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
胡志强认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在被审查人黄洋的整个病程中,有过4次针对乙肝血清学标志物的检验:2013年4月3日上午9时只有乙肝病毒表面抗体阳性,是161.8;到了4月6日,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均变为阳性;4月8日、4月12日乙肝病毒表面抗体、e抗体和核心抗体仍然为阳性。这种情况其他原因不可能造成,唯一的解释是黄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
胡志强还表示,如果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就不会表现出乙肝病毒性抗体阳性的现象。“这是两个不同的事件,偶然地巧合在了一起,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独立存在,完全可以表现出黄洋的一系列症状,不需要二甲基亚硝胺的介入。”
同时,辩方律师表示,在此前中山医院的治疗中,4月7日的病历显示,当时消化科和血液科的专家有一个会诊意见:不排除爆发性乙肝引起肝衰竭。
对此,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人陈忆九法医表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衰竭死亡,并且是五位鉴定人的一致意见。
林森浩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根据相关尸体检验的规定,应该在尸检时对尸体中的血液、尿液、肝脏进行毒物检测,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两次尸检均未进行这样的检测,且在之前的全部检测中,只做了二甲基亚硝胺的定性检测,但二甲基亚硝胺广泛微量存在于人体血液、尿液、自来水等之中,只做定性分析,不做定量分析,是缺乏法律意义的。因为,之前的全部检测出的二甲基亚硝胺,可能是本身存在于人体中的。
对此,检方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并未对黄洋进行尸检,只是根据文献、报告、病历等材料作出结论,就推翻此前的鉴定意见,并不认可。而且,死因应当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而不是根据被害人的某项单独指标来进行判断的。
审判长当庭表明,胡志强所说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值得深思的是:黄洋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属于乙肝群体,他之前是否得知自己患有乙肝?不知道,是否进行了积极治疗?不知道。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是否仅是一个诱因,真正导致其死亡的是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衰竭死亡?也不能给予确定。
假设,如果黄洋乙肝病情控制的很好,会不会不会导致肝衰竭?从黄洋事件中,是否乙肝人群受到启发,积极治疗自身乙肝病情,将其控制在最佳稳态可谓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
通过对上述黄洋事件的阐述,希望会引起乙肝人群的警惕,如需了解更多关于肝病相关问题,可以点击在线咨询或点击http://www.gannang.com/contact.html,免费与专业医生进行一对一交流,或拨打肝病专家健康热线:,我们将悉心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