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乌鲁木齐11月16日电 11月15日,都市消费晨报《新大92名新生患“乙肝”被要求休学》报道刊发后,引来各方关注,并由此展开了激烈讨论。有对学生表示同情的,有对学校做法表示理解的,也有从医疗知识、社会和法律角度就此事进行深入探讨的。
“我不赞同学校的做法。”15日早晨10时,市民张先生打来电话发表看法说,学生有病最重要的是治疗,而不是一味地把学生推出去了事,这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给予这些孩子以及更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一些关注和帮助。
“这些娃娃肯定心理负担很大的!”12时左右,72岁的许先生从仓房沟赶到本报社,他说他是一个老中医,如果学生愿意,他愿意为这些学生提供帮助,“只希望他们能够早日回到学校完成学业。”
市民周先生更多的则是希望新疆大学的做法不要影响到其他学校或单位。同时,他认为,学校应该更负责任一点,换个角度多为学生考虑考虑,“如果是自己的娃娃,学校会怎么做呢?”
与此同时,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项目官员张建敏表示,基金会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如果学校愿意,他们愿意与学校进行多方面沟通,以帮助这些学生尽早返校。
就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具有传染性,且这些人的身体状况能否完成日常学习、工作等问题,本报特邀自治区人民医院传染科主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优秀专家赵素元作了解答。
赵素元介绍病毒性肝炎(包括甲型、乙型、丙型、丁型和戊型)是乙类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在肝病毒检查(俗称两对半)中,把HbsAg阳性, HBeAg阳性,抗HBc阳性,俗称“大三阳”,一般具有传染性。
“但学生上学是没有问题的。”赵素元说,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已经明文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赵素元说,乙肝是一种长期的慢性疾病,需要早发现早治疗。经过良好的治疗,一部分人有转阴的可能。
赵素元提醒,目前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一个很大的群体,不要歧视他们。因为乙肝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经破损的皮肤和黏膜及性接触传播,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传染。
赵素元解释说,不仅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日常接触不会被传染,家中出现乙肝病毒携带者也不用惊慌,很多家庭为此实行分餐制或认餐具,实际上不太必要,病毒一般是不会通过餐具传染的。分餐具等做法至多也就是增加一条心理防线。
新疆大学法学院教师、律师王振华和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金声就休学一事各自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郭金声认为,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法律所赋予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受法律的切实保护。学校作出让学生这么大范围休学的决定依据了某些“规定”,但并没有法律依据。而且,维护公众安全的利益,规范他人的学习、生活问题,也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实施,否则就是对《宪法》、法律的曲解。可以说,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特殊群体事实上的“歧视”。
而新疆大学法学院教师、律师王振华则有不同的看法。他说,是不是歧视,要看事实与法律所保障的权利是否相违。事实上,休学制度是一种正当的制度,如果学生按照休学制度符合休学条件的话,就是正当的,与“歧视”无关。在社会上一些人看来,好像学校是对92名学生与其他人区别对待了,就说是“歧视”,这是一种误解。
“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在不构成公共健康安全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学生退学,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自治区人大代表王恕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作上述表示。
王恕伟是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他也是《关于消除乙肝歧视的议案》的递交者。议案是在去年的自治区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递交的。经过大会讨论决定,这个议案后来被作为建议处理。
王恕伟说,在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为《宪法》所保护。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依据上述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这是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中国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而高等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形式,所以,中国公民享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也就是中国公民在高等教育方面享有平等权,不得因为其身体等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这无疑是我国高等教育准入制度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王恕伟说。
王恕伟介绍说,根据中华医学会2005年1月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显示,60%的乙肝患者在得知自己患有乙肝后彻底改变了原有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状态,超过50%的乙肝患者因为乙肝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47%的患者担心单位如果发现他们患有乙肝后会失去工作。
“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十年内,社会对待乙肝的态度仍将会影响到占我国人口相当大比例的人群的生存状况,如果这个问题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将非常有利于我们的社会。”王恕伟说。
在此背景下,王恕伟建议:一是要加强对公民的宣传教育,消除公众对乙肝携带者的恐惧和误解。二是在医学上要有个科学的界定。一方面,乙肝携带者要有基本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周围健康人群也要有安全保障。
他还介绍说,在美国,单位没人管你的病况,只要你能胜任你的工作。单位根本没有体检一说,因为那是违法的。面试或简历不要求问年龄和一切与个人隐私有关的问题。健康是你和医生私下讨论的问题。单位为你买医疗保险,所以看病的一切与单位无关。
“所以,我认为我们也应该落实这样的法律制度,保障患者的受教育权、就业权和隐私权。”王恕伟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