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日,备受媒体和法学界关注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在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乙肝病毒携带者)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可撤消内容。因此,张先著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未获支持。
这场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被称为是1.2亿乙肝患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平等权利,而吹响的我国反乙肝歧视的第一声号角。虽然它的结局以张先著认为的不输不赢为结局,但它确实唤起了人们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个庞大群体的普遍关注。
2005年1月,国家人事部、卫生部颁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第七条明确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可以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然而一起发生在此标准颁布实施后,同样被称为“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审判结果,并没有让所有关注它的人感到欣慰。
2004年11月,邓华(化名)报名参加了湖南省国税局系统录用公务员考试,列总分第一名。2005年3月,在身体检查中,邓华被负责体检的长沙市中心医院确定为“乙型肝炎,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DNA阳性,不合格”。湖南省国税局依此取消了他的录取资格。3月30日,邓华找到湘雅二医院做了肝功能化验,结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2005年8月8日,雨花区人民法院对邓华状告省国税局行政诉讼案作出宣判:驳回原告邓华的诉讼请求,认定湖南省国税局招录公务员的过程为合法。
两起“乙肝歧视案”最终都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失败而告终。在乙肝病毒携带者屡屡遭遇就业和交际歧视的背景下,这一结果显得似乎很正常。然而在有法律、规章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当权益的前提下,这一结局又让人感到遗憾。作为政府部门,本应在人们缺乏了解乙肝常识的情况下,承担起答疑解惑的责任,就像对艾滋病的宣传教育那样。但现实却是有些政府部门“带头”搞起了歧视行为。
“国家已经关注到乙肝,不需要我再去做别的,科普才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只要大家都知道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肝功能依旧正常,就不会再来歧视我们了。”张先著在耗尽维权之力后的一句解脱式的表白,似乎道出了所有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心声。
我们注意到,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歧视的坚冰正在破碎,但是,彻底消除对乙肝的疾病歧视还任重道远。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完善进步固然令人欣喜,但是,惟有科学地对待乙肝,尊重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盼来告别恐惧、冷漠和歧视的一天。
《市场报》 2005年09月09日 第六版 作者:刘笑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