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发出《关于试行将丙型肝炎治疗列入医保门诊特定项目管理的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市区试行将丙型肝炎治疗列入医保门诊特定项目,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慢性肝炎是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的疾病之一,病程迁延,医疗费用负担较重。通知规定,治疗丙型肝炎定点医疗机构为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苏大附一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各成立3-5人的专家组,按照诊断标准及治疗适应症,确定门诊治疗病人。对确定的病人,填写相关审批表后进入治疗流程。每次就诊时凭审批表、有效医保证件由医院对处方进行标记。就诊后凭审批表、处方及有效医保证件,门诊收费处按结付标准收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具体结付标准如下:
1.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2%,个人以现金支付28%;
2.利巴韦林: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以现金支付10%;
3.其他费用:仍按原医疗保险门诊有关规定结付;
4.凡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记账后,统一按季向社保基金中心结算。(通讯员 王利群)
摘自名城网---耿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