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6岁以下的乙肝患者多达2万人,而按照有关规定,幼儿园不得接受乙肝幼儿。于是,深圳福田区人大代表在近日召开的区人大会议上提出设立乙肝幼儿园的议案。
一方面,乙肝患者也有受教育权,另一方面,健康儿童的健康权也必须得到尊重。有关方面规定幼儿园不得接受乙肝患者,是考虑到幼儿之间的卫生自我保护能力欠缺,如果患者具有传染性,自然会损害到其他健康的孩子。设立乙肝儿童的专门学校,不失为一种折衷的设想。在健康人和具有传染或者潜在传染属性的患者之间适度隔离,是保障各方权利的一个比较好的办法。
不过,问题依然存在,因为乙肝患者有传染和非传染两种类型,不同性质的患者在一起上学和生活,会不会导致交叉感染呢?也有家庭担心在乙肝幼儿园上学后,会不会受到新的歧视?还有一个问题是,这类幼儿园的设置由谁来投资和经营,如果由政府出钱,那么,社会其他公众会不会反对呢?毕竟幼儿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
在义务教育期间,如果有些人被排除在学校之外,他们就无法分享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形成不公平;而在幼儿教育阶段,除了部分幼儿园由政府投资,大多数是社会资本建立的,所以不存在公共资源共享中的公平问题。那些存在传染可能的乙肝患者(不具有传染性或者传染风险非常小的不在此列)确实不适合同健康孩子在一起共同生活,这是常识,那么,抱怨乙肝孩子无法享受到其他孩子同等的公共生活空间就没有道理—是自身的问题导致了他们无法拥有一些权利。
我们强调应该给孩子成长一个公平的起点,因为在这个竞争白热化的时代,起点上被动也会导致与别的孩子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而孩子一些先天的、或者非人为风险导致成长条件的差距,也就是无法避免的。如果有传染性,自然需要先治疗到不具有传染危险的程度,才可以进入相应的公共领域(会发生传染的公共场所)。
由公共财政投入建立乙肝幼儿园的设想要获得民众的广泛支持,估计有不小的困难。如果社会上有精明的服务机构发现乙肝儿童群体的教育市场缺口,他们也可以设立一个具有教育和健康护理功能的幼儿园;那些不忍心自己的孩子被隔绝在正常的社会活动之外的家庭也可以彼此合作,呼吁或者发起这样的专一幼儿园。在公共管理方面,则需要对这样的市场需求开绿灯。
作者:刘显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