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枪手”的出现,也许只是个案。但是,透过这个特别的例子,我们仍然可以感到乙肝恐惧、乙肝歧视在我们生活中的真实存在。正是因为我们对乙肝的科学认识还不到位,乙肝歧视没有完全得到消除,导致有些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面对就业等事关个人前程的问题时不得不出此“下策”。
关于乙肝歧视,最极端的例子莫过于2003年浙江一大学生因体检查出“小三阳”落选公务员,进而怨恨并杀死经办人。正因为乙肝歧视问题频频出现,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公布了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的全国统一体检标准,其中明确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但是,应该看到,乙肝歧视不仅仅存在于公务员录用中,大部分行业与企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都设置了门槛,不仅对“大三阳”患者拒之门外,一些行业甚至对“小三阳”患者也不接受。事实上,这种歧视的根深蒂固,更多源于人们对乙肝的传播渠道及乙肝病毒的危害性缺乏科学正确的认知。
据流行病学调查,我国13亿人口中,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有1.2亿到1.3亿人,占近全部人口的十分之一。对绝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他们患上乙肝的几率微乎其微,更不会传染给他人,但来自社会的莫名歧视和非难却使他们遭受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一些部门和单位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肆无忌惮”、“理直气壮”地搞“乙肝歧视”,客观上催生了“体检枪手”。
在现在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上,用人单位通行的一种做法是先与劳动者签订就业协议书,报到后体检,之后再签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上往往附有格式条款,其中之一是:“若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协议。”但另一方面,毕业生就业协议一旦签订则不得随意毁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了就业协议就等于“吊在一棵树”上了,难以另觅东家,而用人单位无条件解约无疑陷毕业生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体检枪手”的出现,也就不难理解了。
消除乙肝歧视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维护了部分乙肝带菌者的利益,使他们可以拥有平等的权利,得到更多的就业和受教育机会。我们期望,随着全国统一的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地方政府及各行各业也应及时修改原来的规定,在国家普适性的规则下善待每一位公民,从制度上减少和杜绝“体检枪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