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传染病医院为乙(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孕产妇定点收治医院,统一接收各医疗保健机构临床诊断的 乙(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孕产妇,并 负责其孕前咨询、孕期保健、孕产妇分娩、产后康复、围产期哺乳育儿指导、肝病追踪随访治疗和孕期母婴阻断及母婴阻断效果随访等工作。为确保母婴安全,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各确定一所县级综合医院或妇幼保健院负责急产孕妇的生产。其余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收治患有乙(丙)型肝炎和病毒携带者的孕产妇,开展产科接生工作。
定点收治医院和清徐县等四县(市、区)收治乙(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孕产妇的医院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诊疗常规,加强技能培训和经血液传播疾病在诊疗、产程过程中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对医疗环境(产科接生场所)、医疗物品、用具及器械等的消毒工作,严防院内交叉感染。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杜绝超范围行医和医源性感染。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